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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11-27 16:31:40

并住建字〔2015〕382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市[2015]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实施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注册地在太原市(扩权市、县除外)的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5〕870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市[2015]244号)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资料要求,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提出申请。
      1、企业点击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综合服务→资料下载→表格下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及新申请需省住建厅许可等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附件材料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首次申请”事项要求材料用A4纸按以下顺序统一装订成册。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复印件;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标准未要求设备的可不附发票);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证明复印件;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二、换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规定》、《标准》、《意见》、《通知》及本通知要求申请直接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住建部、省住建厅、市住建委等各级主管部门按照简单换证的原则,不再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进行考核。自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具体换证程序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
      1.注册地在我市(扩权市、县除外),通过我市上报住建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通过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集表》)一式两份,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连同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动态考核记录)及《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制作基本信息汇总表(建筑业)》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联系电话:3587154、3587155)。
      2.企业还需登陆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www.sxjs.gov.cn),登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行政审批系统”,填报“换证申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有关信息并点击上报(联系电话:5625671、5625686(市政企业))。
      3.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后,各相关企业把旧版资质证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方可领取新版资质证书。
4.2016年2月1日起,原则上我市不再受理由我市初审报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二)省住建厅许可的企业资质
       1.《规定》第十条所列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换证,企业点击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www.sxjs.gov.cn),登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行政审批系统,填报“换证申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点击上报后(联系电话:5625671、5625686(市政企业)),打印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供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动态考核记录)装订成册及电子版(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及《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制作基本信息汇总表(建筑业)》,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联系电话:3587154、3587155)。
      2.旧标准为三级专业承包资质换新标准******为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需购省住建厅审批系统密钥(联系电话:7034300转1或4006530200),登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行政审批系统。
      3.省住建厅公布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后,各相关企业携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副本不全的,应提供遗失登报申明。
      4.2016年5月1日起,原则上我市不再受理由省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三)市住建委核准的企业资质
      1.申请《规定》第十一条资质换证(市住建委核准的企业资质)的相关企业于2016年6月20日前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报工作。
      2.企业点击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综合服务→资料下载→表格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及《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制作基本信息汇总表(建筑业)》并填报打印后与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动态考核记录)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及电子版《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制作基本信息汇总表(建筑业)》一同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联系电话:3587154、3587155)。
      3.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三、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其他申报事项
      (一)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增项、重新核定的企业,应在换证后,按《标准》提出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换发新版证书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我市暂不受理其变更事项,企业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省住建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变更申请于2016年4月20日前受理。由市住建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变更申请于2016年6月10日前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新《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列取消承揽范围限制的内容,从其规定。
      (二)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要如实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列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质量,按时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四)古交市、清徐县住建局和其他初审部门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勘察资质电子数据的通知》(晋建市函〔2013〕101号)要求,于2015年11月25日前,再次将建筑业企业******电子数据报送市住建委建管处(5625671)、基础设施处(5625686,市政企业)、质量******处(5625580,混凝土企业)。各相关企业负责核对有关报送信息,确保信息与《申请表》、《采集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制作基本信息汇总表(建筑业)》相关内容一致。
      (五)企业同时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按部批、省批、市批资质分别填报换证申请。
      (六)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和结论不在有效期的企业,暂不予换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市住建字〔2015〕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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